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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府〔2019〕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要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促进涉农资金使用由分散到集中、从低效到高效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到2019年底,实现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上级和本级涉农部门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到2020年底,建立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省、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增加县级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自主权和灵活度,切实加快涉农资金使用效率,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二、总体思路

(一)扩面统筹。

在统筹整合江门市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市进一步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扩大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允许跨部门使用,将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为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6大类,形成包括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供销社等13个部门的资金统筹整合,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实行两同步。

围绕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提前谋划,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与项目库建设、预算编制同步开展。预算编制前期,各级业务部门主动对接上级部门,按照“先谋事,再排钱”及分级分类储备原则,至少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提前着手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择优排序,增强项目互补,杜绝重复交叉。预算编制阶段,严格执行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预算安排,项目成熟的先建,不成熟的缓建。

(三)简政放权。

市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市级统筹省、市资金, 参照省级“两个50%”、赋予市县“三项权利”的原则,将权力下放县级,市级只下任务,不指定具体项目。原则上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涉农资金总额的50%;由市(区)统筹实施的每类资金,市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所需资金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50%。各市(区)统筹省级、市级和县级资金,根据任务清单,结合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项目规划布局、确定项目建设先后顺序、确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

三、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四)归并涉农资金专项。

在预算编制阶段,对交叉重复的市级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严格控制新增项目设立。将现有市级涉农专项资金归并设置为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6大类,相应制定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详见附件1),明确每类资金牵头部门,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区)统筹省、市、县级资金,加大涉农专项资金整合力度。

(五)设定任务清单。

1.在清理整合涉农资金的基础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资金政策,结合绩效目标,制定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各市(区)。其中,市级组织实施的细化到具体项目;由各市(区)实施的,省、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下达,由各市(区)根据任务清单统筹实施。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整合过程中要探索完善“大专项+重点项目+任务清单”管理,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任务确定重点项目,根据行业实际,加强项目入库管理,做实项目基础工作。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区)储备项目,确保重点工作任务上下对接协同。约束性任务需进行考核,指导性任务不作硬性完成,不纳入考核,但不能超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

2.结合省、市、县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强化市(区)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市级主要负责全市性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全市性重点项目推进。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确需市级保留项目审批权限的项目,分类有序的推动具体项目审批权下放,原则上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涉农资金总额的50%。

3.市级约束性任务清单需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并与所对应的资金规模相匹配,确保不超财力确定约束性任务。任务清单下达给各市(区),市级资金原则上每类约束性任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类下达给各市(区)统筹实施资金总量的50%。

4.市(区)政府统筹上级及本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合自有财力安排的涉农资金,按任务清单将资金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不再向下使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完成上级约束性任务后,各级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同一类大专项其他涉农项目。

(六)精简资金下达频次,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

1.涉农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市级组织实施项目和市(区)统筹实施项目。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由市级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跨市(区)跨流域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较复杂,需依靠市级单位资源及技术力量统筹实施及示范推广的重点综合性项目等;其他项目为市(区)统筹实施项目。

2.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下达至用款单位;由各市(区)统筹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按照因素法等方法将资金分类整体下达各市(区),不细化至具体项目,资金下达频次一年内一般不超过两次( 救灾应急等特殊资金除外),其中提前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70%。资金与任务清单同步下达,实现资金投入与工作任务衔接统一。

3.上级下达我市的资金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管理,在完成中央和省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市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并根据精简审批原则办理资金调剂手续。

(七)建立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

1.市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目录分类,定期督导和评估分管领域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形成分类涉农资金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市级重点涉农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将部门预算管理评价结果纳入市直机关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将各市(区)财政管理评价结果与后续年度涉农资金安排及相关支持政策挂钩。

3.充分应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健全分行业、分领域绩效评级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

四、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八)通过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

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规划引领和工作指导。各市(区)政府要按照上级“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分类编制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各类涉农资金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

(九)以“大专项”资金为载体,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按照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实现一类专项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中期三年财政规划和上级下达资金、任务和绩效目标,按照 “大专项+任务清单”,结合重点项目和市、县两级项目库管理对接情况,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含市本级组织实施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编制资金分类任务表(详见附件2);牵头部门分类汇总,围绕乡村振兴和牵头领域重点项目,按照统筹协同、整体推进的原则梳理和整合,报市财政局汇总;市财政局将6大类总体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交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专题研究或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

(十)积极试点集中投入资金。在全市中选取1-2个市(区)试点将涉农资金统筹集中投入某一领域,如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扶持村集体发展试点、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项目区、农业市场体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集中财力办大事,积极办出特色与成效。

(十一)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各市(区)对多个部门使用管理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统筹使用资金。各市(区)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高资金效益。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可统筹支持乡村规划编制、农村“厕所革命”等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十二)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各市(区)要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主体作用,以规划引领,统一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各级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如将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生态恢复保护、精准脱贫以及发放至村集体的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用于项目的资金等各类相互衔接的资金集中投入推动同一区域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

五、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配套制度

(十三)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1.市级部门按照“四到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负责做好对应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明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审批程序由各市(区)自行确定,赋予各市(区)“三个权利”,市级不作具体规定。

(1)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省、市涉农资金,制定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专项目录、操作规程;汇总编制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含市本级组织实施项目)和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编制、绩效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指导和培训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区)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配合市业务部门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优化流程。同时,加强对各市(区)政府采购业务指导,规范基层政府采购行为。

(2)市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订该类资金每年的分配方案(含市本级组织实施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约束性任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形成分类涉农资金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配合和支持市财政局组织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市(区)进行指导培训。

(3)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定或牵头起草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好与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包括:部门预算及项目编制细则、项目库入库规则、任务清单标准规范、绩效目标考核标准、督导各市(区)工作指引、资金管理细则等具体实施细则;负责编制分管领域任务每年的资金分配方案(含市本级组织实施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增强财务管理力量;全面负责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各市(区)的涉农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落实储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涉农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涉农资金明细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涉农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市本级组织实施项目,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指导各市(区)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涉农项目;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同时,市发改部门加强对各市(区)招投标业务指导;市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各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指导村委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2.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及监督管理要求等;统筹省、市、县级涉农资金,每年制定具体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完善配套管理,参照省市做法制定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和操作规程,推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推进县级项目库建设,实施绩效评价,做好现行各项管理制度衔接等工作;加强对镇(街)村(社区)业务指导培训,强化基层财务管理。

(1)各市(区)部门要对照省、市有关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制定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及时修订、清理、废止相关的管理文件或配套制度,以文件形式给出工作指引,指导基层做好政策对接。

(2)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全面在镇(街)实施国库集中支付,规范镇(街)村(社区)财务报账管理,优化报账审批流程。市级不对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作要求,由各市(区)政府决定涉农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方式。

(十四)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各市(区)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按照“放管服”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将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区)或用款单位,从事前审批或复核改为事后备案,并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由各市(区)确定具体项目,赋予市(区)更大的统筹资金自主权。确需市级保留项目审批权限的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编制环节制定清单,报分管市领导批准,未列入清单的不再由市级审批具体项目。

(十五)做实做细项目库。推进各级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建设,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依据上级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树立“谋事为先”理念,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前先谋划全市项目,再谋划资金支持重点,储备项目,实现项目与资金匹配统一,充实部门项目库。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按至少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项目的工作要求,完成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择优排序等前期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储备要坚持规划引领,并与上级任务清单相衔接。

(十六)加强涉农资金监管。

1.市级层面,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每年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报送省级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培训,对约束性任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公开每年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含市本级组织实施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要定期对各地涉农资金使用进度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慢、统筹整合效果差的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问责,如年终市(区)未完成约束性任务,市级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压减下年度预算,同时,各市(区)不能以市级未足额安排资金等作为理由在后续年度要求市级解决资金缺口。市财政部门定期对各市(区)涉农资金使用进度进行通报,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对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区)进行审计监督。

2.市(区)层面,各市(区)要将每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报送市级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作为工作督导、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的依据;各市(区)政府要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公开每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镇(街)村(社区)两级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各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涉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财政、农业的市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指导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审定每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分配方案(含市本级组织实施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特别是协调统筹行业间资金,集中财力支持保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本实施方案各项措施,指导各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

2.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协调机制,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统筹整合后涉农资金使用方向、原则和目标。

3.各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完成约束性任务,并参照省、市级做法成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十八)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区)因地制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市(区)在完成上级约束性任务后,按规定在统筹整合范围内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不作为违规问题处理。